建设单位法人代表:阮恩光
编制单位法人代表:阮恩光
项目负责人:蒋昌杨
报告编写人:蒋昌杨
建设单位:惠州市恩瑞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 编制单位:惠州市恩瑞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 |
电话:13927332185 | 电话:13927332185 | |
邮编:516227 | 邮编:516227 | |
地址:惠州市惠阳区沙田镇东部工业园厂房二A栋3楼 | 地址:惠州市惠阳区沙田镇东部工业园厂房二A栋3楼 |
目录
附件1:《惠州市恩瑞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手表配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惠州市恩瑞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手表配件生产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选址于惠州市惠阳区沙田镇东部工业园厂房二A栋3楼的厂房,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万元,总占地面积2732m2。项目主要从事手表壳和手表带等手表配件的生产,年产手表带200万个,手表壳350万个。项目员工人数为40人,均不在项目内食宿,依托园区宿舍及食堂,实行每天一班8小时工作制,年工作天数300天。
建设单位于2019年11月委托广东青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写《惠州市恩瑞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手表配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19年12月25日取得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惠阳分局的《关于惠州市恩瑞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手表配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惠市环(惠阳)建〔2019〕657号),项目于2020年1月开工建设,2021年2月竣工。
项目的验收监测工作由惠州市中科华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国务院国务院682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和国家环保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的要求和规定,受金中环保(陆河)有限公司委托,惠州市中科华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04月16日对该建设项目进行了资料核查和现场勘查,根据现场情况及现场监测和环境管理检查的相关要求,结合现场实际情况,于2021年04月29日-30日对建设项目进行了竣工验收监测,建设单位现根据相关验收文件的要求和规定,结合现场监测结果,编写本验收监测报告。
建设单位于2021年7月18日组织施工单位以及验收检测单位召开了验收评审会,出具了验收评审意见,现根据验收意见结合验收监测报告,编写本验收报告。
1、国务院682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
3、国家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
4、《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2年7月26日第四次修订;
5、国家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公告2018年第9号;
6、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的通知,2018年6月6日;
7、《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
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
9、《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 44/814-2010)。
1、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惠阳分局《惠州市恩瑞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手表配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惠市环(惠阳)建〔2019〕657号);
2、广东青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恩瑞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手表配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3、惠州市恩瑞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手表配件生产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委托书,2021年6月。
项目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沙田镇东部工业园厂房二A栋3楼,中心坐标北纬N22°53′28.04″(22.891122°),东经E114°34′44.33″(114.578980°),项目西面空地,东面50m为稳健婴幼童用品(惠州)有限公司,北面10m为惠州三雅科技工业园其他厂房,南面为在建工地。
图3-1-1项目位置图
项目名称:惠州市恩瑞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手表配件生产项目;
建设单位:惠州市恩瑞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项目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沙田镇东部工业园厂房二A栋3楼,中心坐标北纬N22°53′28.04″(22.891122°),东经E114°34′44.33″(114.578980°),项目西面空地,东面50m为稳健婴幼童用品(惠州)有限公司,北面10m为惠州三雅科技工业园其他厂房,南面为在建工地。
项目性质:新建;
工程总投资: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万元;
劳动定员:项目员工人数为40人;
工作制度:实行每天一班8小时工作制,年工作天数300天。
处理规模:年产手表带200万个,手表壳350万个。
表1主要生产设备清单
序号 | 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环评中设备数量 | 实际中设备数量 | 与环评批复文件相符性 |
1 | 自动喷漆线 1 | 除尘柜 | 1台 | 1台 | 相符 |
2 | 六轴两盘自动喷漆台 | 1套 | 1套 | 相符 | |
3 | 水帘柜 (L2200*W2450*H2400) | 1个 | 1个 | 相符 | |
4 | 表干炉 | 1个 | 1个 | 相符 | |
5 | 自动喷漆线 2 | 自动静电除尘柜 | 1套 | 1套 | 相符 |
6 | 五轴往复自动喷涂机 | 1套 | 1套 | 相符 | |
7 | 水帘柜 (L2200*W3000*H2400) | 1个 | 1个 | 相符 | |
8 | 表干炉 | 1个 | 1个 | 相符 | |
9 | 手动喷漆线 | 除尘柜 | 2台 | 2台 | 相符 |
10 | 手动喷枪 | 4把 | 4把 | 相符 | |
11 | 水帘柜 (L1600*W3000*H2400) | 4个 | 4个 | 相符 | |
12 | 表干炉 | 1个 | 1个 | 相符 | |
13 | 移印机 | 4台 | 4台 | 相符 | |
14 | 手动印刷台 | 6台 | 6台 | 相符 | |
15 | 空压机 | 2台 | 2台 | 相符 |
环评及批复阶段建设内容与实际建设内容
序号 | 审批部门要求 | 实际建设落实情况 |
1 | 项目不得使用油性油漆、油性油墨,不得擅自增设电镀、电氧化、酸洗、磷化等污染工序。 | 项目原料未使用油性油漆及油性油墨,生产工艺未涉及电镀、电氧化、酸洗、磷化等污染工序。 |
2 | 项目喷涂废水须经收集处理后回用于生产或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不得外排。 | 项目的生产废水主要为水帘柜废水及水喷淋废水。水帘柜用水和喷淋塔用水循环使用,定期排到自建废水处理系统经絮凝沉淀处理后回用,不外排。 |
3 | 项目生活污水接入市政纳水管网纳入相应污水处理厂,排放执行《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未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纳入相应污水处理厂,排放执行《淡水河、石马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050-2017)以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 | 生活污水收集后经市政管网统一汇入沙田镇生活污水处理厂。 |
4 | 项目须配套建设有机废气和粉尘收集处理设施,喷涂废气排放参照执行《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 44/814-2010),印刷废气排放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其余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 | 项目喷漆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通过水帘柜进行预处理后收集至水喷淋和UV光解+活性炭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并经不低于10m高的排气筒排放,排放符合《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 44/814-2010)及《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 |
5 | 项目边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 本项目营运期噪声来源于工作人员办公的噪声及生产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边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
6 | 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应符合相关管理要求,工业废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排放。产生危险废物的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597-2001)进行管理,要及时交由具备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 | 项目一般固体废物包括:废包装材料、废原料空桶以及生活垃圾,废包装材料收集后外售给物资回收单位处理;废原料空桶收集后交由供应商回收;生活垃圾收集后定期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项目危险废物包括:废抹布、废滤渣和废活性炭,统一收集后交由河源金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理。 |
序号 | 原料名称 | 环评数量 | 实际数量 |
1 | 手表带 | 200万个 | 130万个 |
2 | 手表壳 | 350万个 | 280万个 |
3 | 水性油漆 | 7t | 5t |
4 | 水性油墨 | 500kg | 300kg |
5 | 抹布 | 50kg | 32kg |
6 | 五金配件 | 400万个 | 270万个 |
工艺流程图
生产工艺说明:
上挂:来料的半成品手表带或手表壳逐一挂到架子上,等待喷漆加工。
除尘:为避免影响后续的喷漆质量,上挂后的工件先经过除尘柜进行人工除尘或静电除尘对其表面的灰尘进行清理。该过程会产生机械噪声。
喷漆:除尘后的半成品工件输送至喷漆台进行喷漆处理。按照客户的要求调配好油漆后,在水帘柜上使用喷枪或自动喷涂机将水性油漆喷涂在工件表面。此过程会产生一定量的漆雾、有机废气、水帘柜废水以及噪声。
烘干:喷涂完成后的工件输送至表干炉进行烘烤。此工序会产生有机废气和噪声。
下架:待烘干冷却后,将在架子上的工件取下。
印刷:按照客户需求,部分产品利用移印机或手动印刷台进行印刷,将图案或文字印刷在产品上。项目印刷过程使用的油墨为水性油墨和抹布,该工序会产生少量有机废气、废抹布、废原料空桶和机械噪声。
组装:手表带半成品经喷涂和印刷后,还需要进行组装。将五金配件通过人工组装在手表带上,即为手表带成品。
包装出货:手表壳和手表带加工后的成品打包出货,此工序会产生少量废包装材料。
经现场勘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等未发生重大变动。
项目的生产废水主要为水帘柜废水及水喷淋废水。
项目喷漆工序中设置有湿式水帘喷漆柜,水帘柜在喷漆过程中有少量油漆进入水中,水帘柜废水经絮凝沉淀后,上清液循环使用,不外排;项目喷漆废气经水帘柜除漆雾后进入喷淋塔进一步除漆雾处理,喷淋塔设有循环水箱,喷淋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生活污水收集后经厂区污水设施统一汇入沙田镇生活污水处理厂。
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有喷漆产生的漆雾和有机废气以及烘干、印刷产生的有机废气。
项目喷漆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通过水帘柜进行预处理后收集至水喷淋和活性炭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并经不低于10m高的排气筒排放。
本项目营运期噪声来源于工作人员办公的噪声及生产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建设单位首先在工艺设备选型上,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在产生噪声的设备处放置消声器、隔声罩、减震器对产生的噪声进行减振、隔声、吸声、消声的作用;车间内设备进行合理布局;加强对机械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并合理控制作业时间,以达到降噪的效果。
项目主要设备噪声级
序号 | 设备名称 | 数量 | 单台设备噪声声级dB(A) | 降噪措施 | |
1 | 自动喷漆线1 | 除尘柜 | 1台 | 75-80 | 隔声、减振 |
喷漆台 | 1套 | 75-80 | 隔声、减振 | ||
水帘柜 | 1个 | 70-75 | 隔声、减振 | ||
表干炉 | 1个 | 70-75 | 隔声、减振 | ||
2 | 自动喷漆线2 | 静电除尘柜 | 1套 | 75-80 | 隔声、减振 |
喷涂机 | 1套 | 75-80 | 隔声、减振 | ||
水帘柜 | 1个 | 70-75 | 隔声、减振 | ||
表干炉 | 1个 | 70-75 | 隔声、减振 | ||
3 | 手动喷漆线 | 除尘柜 | 2台 | 75-80 | 隔声、减振 |
手动喷枪 | 4把 | 75-80 | 隔声、减振 | ||
水帘柜 | 4个 | 70-75 | 隔声、减振 | ||
表干炉 | 1个 | 70-75 | 隔声、减振 | ||
4 | 移印机 | 4台 | 70-75 | 隔声、减振 | |
5 | 手动印刷台 | 6台 | 60-70 | 隔声、减振 | |
6 | 空压机 | 2台 | 80-85 | 隔声、减振 |
本项目固体废物包括一般工业固废、危险废物以及员工生活垃圾等。
(1)一般固废
项目一般固体废物包括:废包装材料、废原料空桶以及生活垃圾,废包装材料收集后外售给物资回收单位处理;废原料空桶收集后交由供应商回收;生活垃圾收集后定期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2)危险废物
项目危险废物包括:废抹布、废滤渣和废活性炭,统一收集后交由河源金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理。
环评报告表结论:
(1)水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水帘柜废水及水喷淋废水经絮凝沉淀后回用于水帘柜用水,不外排,项目外排废水主要为员工生活污水,属于典型的城市生活污水项目员工生活污水产生量为432t/a,主要污染物为CODcr、BOD5、SS、NH3-N等。项目已纳入惠阳区沙田镇污水处理厂的接管范围,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惠阳区沙田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入沙田河。项目产生生活污水经处理后水污染物得到一定量削减,减轻了污水排放对纳污水体的污染负荷,有利于水环境保护。
(2)废气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项目喷漆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通过水帘柜进行预处理后,与表干炉内有机废气一起收集至水喷淋+UV光解和活性炭一体化处理设施进行处理达标后经不低于20m高的排气筒1#排放。经处理后有机废气可达到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 44/814-2010)第Ⅱ时段排放浓度限值的要求以及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对环境影响不大。
漆雾随着喷漆有机废气一起经水帘柜进行预处理,漆雾收集效率可达95%,后续再随有机废气一起经水喷淋+UV光解和活性炭一体化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经不低于20m高的排气筒1#排放。经处理后的漆雾(颗粒物)可达到《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对环境影响不大。
项目印刷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经收集罩收集后,经UV光解和活性炭一体化处理设施进行处理达标后经不低于20m高的排气筒2#排放。经处理后有机废气可达到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中平版印刷(不含以金属、陶瓷、玻璃为承印物的平版印刷)、柔性版印刷第Ⅱ时段排放限值以及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对环境影响不大。
(3)噪声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项目在运营期间产生的噪声主要来自各种生产设备及工作人员办公的噪声,噪声级一般为60-85dB(A)之间。
为保证厂界噪声达标以及给现场生产员工一个较好的工作环境,建议对生产设备采取以下措施进项噪声防治,可以达到预期效果:①合理布局生产车间的高噪声设备的位置,尽量放置在远离敏感点一侧 ,且隔间墙体需选用吸声材料。②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消音、隔音和减震等措施,如在生产设备与车间地面之安装弹簧或性减震器,在生产车间窗户安装隔声等;③在尽量满足机器特性参数的情况下选用低噪声设备;④加强作业管理,减少非正常噪声。⑤尽量不在在白天休息时间(12:00-14:00)及夜间(22:00-6:00)进行生产作业。
上述措施经落实后,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经隔声、减振以及距离衰减后该项目厂界噪声贡献值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 类标准,在此条件下,项目噪声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4)固废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根据工程分析,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包括废包装材料、废原料空桶、生活垃圾、废抹布、废滤渣和废活性炭等。其中废包装材料和废原料空桶属于一般固废,收集后交由相关回收单位回收处理;生活垃圾定期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废抹布、废滤渣和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后交由有资质处理单位回收处理。
在采取上述措施的情况下,项目产生的各固体废物去向明确,得到妥当处置,同时厂区需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1-12-28 发布2002-07-01 实施)的有关规定危险废物使用专门的容器收集、盛装。装运危险废物的容器必须能有效地防止渗漏、扩散。装有危险废物的容器必须贴有标签,在标签上详细标明危险废物的名称、重量、成分、特性以及发生泄漏、扩散污染事故时的应急措施和补救方法,经采取上述措施后,项目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明显的影响。
批复结论:
(1)项目不得使用油性油漆、油性油墨,不得擅自增设电镀、电氧化、酸洗、磷化等污染工序。
(2)项目喷涂废水须经收集处理后回用于生产或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不得外排。
(3)项目生活污水接入市政纳水管网纳入相应污水处理厂,排放执行《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未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纳入相应污水处理厂,排放执行《淡水河、石马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050-2017)以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
(4)项目须配套建设有机废气和粉尘收集处理设施,喷涂废气排放参照执行《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 44/814-2010),印刷废气排放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其余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
(5)项目边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6)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应符合相关管理要求,工业废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排放。产生危险废物的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597-2001)进行管理,要及时交由具备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
项目废气符合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值及广东省地方标准《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 44/814-2010)表1中Ⅱ时段标准限值,无组织废气排放符合广东省地方标准《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污染物排放标准
序号 | 检测项目 | 固定源排放标准限值 | 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 | 单位 |
1 | 颗粒物 | 120 | 1.0 | mg/m3 |
2 | 总VOCs | 30 | 2.0 | mg/m3 |
项目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厂界外声功能区类别 | 时段 | |
昼间 | 夜间 | |
3 | 65 | 55 |
排放源 | 检测点位 | 检测项目 | 检测频次 |
废气 | 处理设施前、后排口 | 颗粒物、总VOCs | 1天3次,连续检测2天 |
无组织废气 | 厂界四周 |
种类 | 检测点位 | 检测项目 | 检测频次 |
厂界噪声 | 厂界外共设4个检测点 | 等效声级 | 昼间、夜间各检测1次,连续检测2天 |
项 目 | 使 用 仪 器 | 分 析 方 法 及 标 准 号 | 检出限 |
颗粒物 (固定源) | PT-104/55S型 |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HJ 836-2017 | 1.0mg/m3 |
颗粒物 (无组织) | HZK-FA210型 |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 0.001mg/m³ |
总VOCS | GC-2014C型 气相色谱仪 | 《家具制造行业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DB44/814-2010 附录D | 0.01 mg/m³ |
噪 声 | AWA5688型 多功能声级计 AWA6022A型 声级校准器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2348-2008 | / |
8.2.1全程序空白
类别 | 检测结果 | |
颗粒物(mg/m3) | 总VOCS(mg/m3) | |
2021年04月29日 全程序空白 | <1.0 | <0.01 |
2021年04月30日 全程序空白 | <1.0 | <0.01 |
注:当测定结果低于方法检出限时,报“<”加“方法检出限”表示。
类别 | 检测项目 | 检测结果 |
2021年04月29日 实验室空白1 | 总VOCS (mg/m3) | <0.01 |
2021年04月29日 实验室空白2 | <0.01 | |
2021年04月30日 实验室空白1 | <0.01 |
注:当测定结果低于方法检出限时,报“<”加“方法检出限”表示。
时间 | 检测项目 | 曲线中间点(ug) | 测定浓度(ug) | 相对偏差(%) |
2021年04月29日 | 苯 | 3.00 | 3.004 | 0.1 |
甲苯 | 3.027 | 0.4 | ||
乙酸丁酯 | 3.039 | 0.6 | ||
乙苯 | 3.027 | 0.4 | ||
间/对二甲苯 | 3.033 | 0.5 | ||
邻二甲苯 | 3.030 | 0.5 | ||
苯乙烯 | 3.057 | 0.9 | ||
正十一烷 | 3.076 | 1.1 |
(1)及时了解工况情况;
(2)检测过程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检测技术规范相关的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要求进行;
(3)检测人员持证上岗,所用仪器经计量部门检定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4)废气采样分析系统、噪声仪等设备使用前后均进行相关检查、校准,确保设备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5)检测数据严格实行三级审核制,经校核、审核后经授权签字人审定签发。
仪器型号及编号 | 测量时间 | 校准声级 [dB(A)] | 标准声级 [dB(A)] | 示值误差 [dB(A)] | 技术要求[dB(A)] | 是否 合格 | |
AWA5680 YQSB-0025-03 | 4月 29日 | 测量前 | 93.8 | 94.0 | 0.2 | ±0.5 | 合格 |
测量后 | 93.9 | 0.1 | 合格 | ||||
AWA5680 YQSB-0025-03 | 4月 30日 | 测量前 | 93.8 | 0.2 | 合格 | ||
测量后 | 93.9 | 0.1 | 合格 |
仪器校准结果中,噪声仪测量前、后校准示值误差为-0.2~-0.10dB(A),仪器性能符合质控要求。
在2021年4月29-30日验收监测期间,项目生产工况稳定,企业正常生产,生产工况为29日生产手表带5117个,手表壳8920个,生产工况分别为77%和76%;30日生产手表带5032个,手表壳8841个,生产工况分别为75%和76%,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正常,符合验收条件。
9.2.1.1废水治理设施
项目的生产废水主要为水帘柜废水及水喷淋废水。
项目喷漆工序中设置有湿式水帘喷漆柜,水帘柜在喷漆过程中有少量油漆进入水中,水帘柜废水经絮凝沉淀后,上清液循环使用,不外排;项目喷漆废气经水帘柜除漆雾后进入喷淋塔进一步除漆雾处理,喷淋塔设有循环水箱,喷淋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生活污水收集后经厂区污水设施统一汇入惠阳城区污水处理厂。
9.2.1.2废气治理设施
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有喷漆产生的漆雾和有机废气以及烘干、印刷产生的有机废气。
项目喷漆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通过水帘柜进行预处理后,与印刷过程中产生的印刷废气汇合收集后,一起收集至水喷淋和活性炭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并经不低于10m高的排气筒排放。
9.2.1.3噪声治理设施
本项目营运期噪声来源于工作人员办公的噪声及生产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建设单位首先在工艺设备选型上,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在产生噪声的设备处放置消声器、隔声罩、减震器对产生的噪声进行减振、隔声、吸声、消声的作用;车间内设备进行合理布局;加强对机械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并合理控制作业时间,以达到降噪的效果。
9.2.1.4固体废物治理设施
本项目固体废物包括一般工业固废、危险废物以及员工生活垃圾等。
(1)一般固废
项目一般固体废物包括:废包装材料、废原料空桶以及生活垃圾,废包装材料收集后外售给物资回收单位处理;废原料空桶收集后交由供应商回收;生活垃圾收集后定期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2)危险废物
项目危险废物包括:废抹布、废滤渣和废活性炭,统一收集后交由河源金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理。
9.2.2.1废气
表1
采样日期 | 采样点位 | 检测项目 | 标况流量 (m3/h) | 检测结果 (mg/m3) | 检测结果 均值 (mg/m3) |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 | 排放速率 (kg/h) | 排放速率 均值 (kg/h) |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 |
2021年 04月29日 | 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前 | 1#检测口 | 颗粒物 | 8930 | 7.1 | 6.8 | / | / | / | -- |
9152 | 6.2 | |||||||||
8910 | 7.2 | |||||||||
2#检测口 | 9186 | 6.1 | 6.2 | -- | ||||||
11409 | 5.3 | |||||||||
8960 | 7.3 | |||||||||
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检测口 | 14781 | 1.5 | 1.3 |
120 | 0.022 | 0.020 | 0.64 | |||
15066 | 1.2 | 0.018 | ||||||||
15182 | 1.3 | 0.020 | ||||||||
2021年 04月30日 | 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前 | 1#检测口 | 9143 | 8.1 | 7.6 | / | / | / | -- | |
9131 | 7.4 | |||||||||
8638 | 7.3 | |||||||||
2#检测口 | 9150 | 7.4 | 7.1 | -- | ||||||
9033 | 6.5 | |||||||||
8630 | 7.5 | |||||||||
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检测口 | 15244 | 1.6 | 1.4 | 120 | 0.024 | 0.021 | 0.64 | |||
15238 | 1.3 | 0.020 | ||||||||
14408 | 1.4 | 0.020 | ||||||||
备 注 | 排气筒高度10m。 | |||||||||
参考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值,因排气筒高度低于参考标准中最低允许高度15米,所以排放速率按外推法计算结果的50%执行。 |
表2
采样日期 | 采样点位 | 检测项目 | 标况流量 (m3/h) | 检测结果 (mg/m3) | 检测结果 均值 (mg/m3) |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 | 排放 速率 (kg/h) | 排放速率 均值 (kg/h) |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 |
2021年 04月29日 | 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前 | 1#检测口 | 总VOCS | 8930 | 15.5 | 15.5 | / | / | / | -- |
9152 | 14.2 | |||||||||
8910 | 16.9 | |||||||||
2#检测口 | 9186 | 10.3 | 10.8 | -- | ||||||
11409 | 10.1 | |||||||||
8960 | 12.0 | |||||||||
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检测口 | 14781 | 4.38 | 4.58 | 30 | 0.065 | 0.069 | 0.64 | |||
15066 | 3.85 | 0.058 | ||||||||
15182 | 5.52 | 0.084 | ||||||||
2021年 04月30日 | 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前 | 1#检测口 | 9143 | 19.6 | 17.2 | / | / | / | -- | |
9131 | 16.7 | |||||||||
8638 | 15.3 | |||||||||
2#检测口 | 9150 | 26.0 | 26.3 | -- | ||||||
9033 | 25.3 | |||||||||
8630 | 27.5 | |||||||||
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检测口 | 15244 | 11.8 | 11.0 | 30 | 0.18 | 0.16 | 0.64 | |||
15238 | 10.5 | 0.16 | ||||||||
14408 | 10.6 | 0.15 | ||||||||
备 注 | 排气筒高度10m。 | |||||||||
参考广东省地方标准《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 44/814-2010)表1中Ⅱ时段标准限值,因排气筒高度低于参考标准中最低允许高度15米,所以排放速率按外推法计算结果的50%执行。 |
9.2.2.2无组织排放废气
表3
采样日期 | 检测点位 | 检测项目 | 检测结果 | 检测结果均值 | 限值 |
2021年 04月29日 | G1 | 颗粒物 (mg/m3) | 0.100 | 0.106 | 1.0 |
0.117 | |||||
0.100 | |||||
G2 | 0.117 | 0.150 | |||
0.200 | |||||
0.134 | |||||
G3 | 0.184 | 0.250 | |||
0.317 | |||||
0.250 | |||||
G4 | 0.184 | 0.178 | |||
0.184 | |||||
0.167 | |||||
2021年 04月30日 | G1 | 0.100 | 0.111 | ||
0.100 | |||||
0.134 | |||||
G2 | 0.234 | 0.206 | |||
0.217 | |||||
0.167 | |||||
G3 | 0.200 | 0.245 | |||
0.284 | |||||
0.250 | |||||
G4 | 0.167 | 0.189 | |||
0.200 | |||||
0.201 | |||||
备注 | 参考广东省地方标准《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
表4
采样日期 | 检测点位 | 检测项目 | 检测结果 | 检测结果均值 | 限值 |
2021年 04月29日 | G1 | 总VOCS (mg/m3) | 0.10 | 0.10 | 2.0 |
0.09 | |||||
0.12 | |||||
G2 | 0.39 | 0.23 | |||
0.12 | |||||
0.17 | |||||
G3 | 0.13 | 0.12 | |||
0.09 | |||||
0.14 | |||||
G4 | 0.11 | 0.14 | |||
0.12 | |||||
0.18 | |||||
2021年 04月30日 | G1 | 0.16 | 0.13 | ||
0.13 | |||||
0.11 | |||||
G2 | 0.61 | 0.31 | |||
0.18 | |||||
0.13 | |||||
G3 | 0.55 | 0.28 | |||
0.14 | |||||
0.15 | |||||
G4 | 0.29 | 0.22 | |||
0.16 | |||||
0.20 | |||||
备注 | 参考广东省地方标准《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 44/814-2010)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
检测结果表明:项目固定源废气排放符合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值和广东省地方标准《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 44/814-2010)表1中Ⅱ时段标准限值;项目无组织废气符合《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9.2.2.4厂界噪声
表7
检测时间 | 检测点位置 如示图 | 主要 噪声源 | 测量值Leq[dB(A)] | 参考值Leq[dB(A)] |
昼间 | 昼间 | |||
2021年 4月29日 | 项目北侧边界外 一米处N1 | 机械、环境 | 56 | 65 |
项目西侧边界外 一米处N2 | 机械、环境 | 59 | ||
项目南侧边界外 一米处N3 | 机械、环境 | 61 | ||
项目东侧边界外 一米处N4 | 机械、环境 | 60 | ||
2021年 4月30日 | 项目北侧边界外 一米处N1 | 机械、环境 | 57 | |
项目西侧边界外 一米处N2 | 机械、环境 | 58 | ||
项目南侧边界外 一米处N3 | 机械、环境 | 62 | ||
项目东侧边界外 一米处N4 | 机械、环境 | 60 | ||
备注 | 2021年4月29日:天气情况:晴;风速:1.7m/s。 2021年4月30日:天气情况:请;风速:1.6m/s。 | |||
参考《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 |
检测结果表明:项目厂界环境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图3采样点位示意图
在2021年4月29-30日验收监测期间,项目生产工况稳定,企业正常生产,生产工况为29日生产手表带5117个,手表壳8920个,生产工况分别为77%和76%;30日生产手表带5032个,手表壳8841个,生产工况分别为75%和76%,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正常,符合验收条件。
根据惠州市中科华研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TRY210400801-01)结果表明:项目固定源废气(颗粒物)符合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值;项目固定源废气(总VOCs)符合广东省地方标准《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 44/814-2010)表1中Ⅱ时段标准限值;无组织废气符合广东省地方标准《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项目厂界噪声符合国家《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项目建立了环保档案、环保管理制度等,主要有环评文件、环保局批复文件、应急预案等,要求员工按章执行。
填表单位(盖章):惠州市恩瑞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填表人(签字): 项目经办人(签字):
建设项目 | 项目名称 | 惠州市恩瑞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手表配件生产项目 | 项目代码 | 建设地点 | 惠州市惠阳区沙田镇东部工业园A栋三楼 | ||||||||||||||||||||||||
行业类别(分类管理名录) | 29-085仪器仪表制造 | 建设性质 | R新建 £改扩建 £技术改造 | ||||||||||||||||||||||||||
设计生产能力 | 手表带200万个、手表壳350万个 | 实际生产能力 | 手表带200万个、手表壳350万个 | 环评单位 | 广东青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
环评文件审批机关 |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惠阳分局 | 审批文号 | 惠市环(惠阳)建【2019】657号 | 环评文件类型 | 报告表 | ||||||||||||||||||||||||
开工日期 | 2020.1 | 竣工日期 | 2021.2 | 排污许可证申领时间 | / | ||||||||||||||||||||||||
环保设施设计单位 | 惠州市致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环保设施施工单位 | 惠州市致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 | ||||||||||||||||||||||||
验收单位 | 惠州市恩瑞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 环保设施检测单位 | 惠州市中科华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 验收检测时工况 | / | ||||||||||||||||||||||||
投资总概算(万元) | 500 | 环保投资总概算(万元) | 50 | 所占比例(%) | 10 | ||||||||||||||||||||||||
实际总投资(万元) | 500 | 实际环保投资(万元) | 36 | 所占比例(%) | 7.2 | ||||||||||||||||||||||||
废水治理(万元) | / | 废气治理(万元) | / | 噪声治理(万元) | / | 固体废物治理(万元) | / | 绿化及生态(万元) | / | 其他(万元) | / | ||||||||||||||||||
新增废水处理设施能力 | / | 新增废气处理设施能力 | / | 年平均工作时 | 7200 | ||||||||||||||||||||||||
运营单位 | 运营单位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验收时间 | 2021年4月29日-2021年4月30日 | ||||||||||||||||||||||||||
污染物排放达标与总量控制(工业建设项目详填) | 污染物 | 原有排放量(1) | 本期工程实际排放浓度(2) | 本期工程允许排放浓度(3) | 本期工程产生量(4) | 本期工程自身削减量(5) | 本期工程实际排放量(6) | 本期工程核定排放总量(7) | 本期工程“以新带老”削减量(8) | 全场实际排放总量(9) | 全场核定排放总量(10) | 区域平衡代替削减量(11) | 排放增减量(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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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排放增减量:(+)表示增加,(-)表示减少。2、(12)=(6)-(8)-(11),(9)=(4)-(5)-(8)+(1)。3、计量单位:废水排放量——万吨/年;废气排放量——万标立方米/年;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吨/年;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毫克/升,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毫克/立方米,数值+L
附件1:《惠州市恩瑞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手表配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附件2:验收检测委托书;
附件3:厂区平面图;
附件4:工况说明;
附件5:固废合同;
附件6:验收检测报告;
附件7:验收意见;
附件8:签到表;
附件9:惠州市中科华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资质认定。
附件1:《惠州市恩瑞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手表配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